第A04版:热读

浔阳晚报 刊期:第8344期 20260826

一场无人机“药雾”引发的法庭之争

一莲藕种植户获赔7.8万余元

这起生态环境侵权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0260826第 A04版)

  在都昌县,一片相邻的稻田和莲塘,因为一次无人机喷洒农药,最终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多、历经二审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一边是莲藕种植户,眼看着原本长势良好的荷叶逐渐失绿、黄化、干枯;另一边是稻田承包人,认为莲藕受损未必与无人机喷药有关,对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到底是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莲藕药害,还是自然环境、种植管理等其他因素所致?一份由种植户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究竟由谁来证明“有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给出了答案。

  
本报记者 赵岑雨

  无人机喷药后,莲塘里的荷叶开始“变色”

  张某在都昌县某村承包池塘种植莲藕。与他的莲塘相邻,仅隔着一道田埂的,是金某、钱某承包的稻田。2023年7月24日,金某、钱某雇请他人操作无人机,在自家承包的稻田内喷洒农药丁草胺,用于封草、防止杂草生长。
  四天后,张某发现莲塘里的部分藕叶失去原有的绿色,逐渐泛黄,叶片边缘开始干枯。眼看莲藕出现大面积药害症状,张某找到作业人员交涉,随后报警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投诉。次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证实了张某的投诉:靠近岸边、靠近相邻稻田一侧的莲藕,藕叶已经出现枯黄;而距离岸边较远的莲藕,长势则相对较好。
  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随后联系相关当事人,并邀请村委会、村小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为坐实证据,张某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莲藕死亡与无人机喷洒农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损面积和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经过现场勘验后认为:莲藕药害与相邻稻田喷洒丁草胺产生的飘移危害有关,张某的早熟莲藕经济损失为65005.48元,晚熟莲藕经济损失为1.6万元至2.1万元。
  然而,金某、钱某对该鉴定结果均不认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庭激烈交锋

  案件进入诉讼后,争议的焦点迅速集中到鉴定报告上。金某、钱某均认为,张某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并非双方共同选定,也不是法院委托,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值得怀疑。
  为了回应被告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然而,由于案发时间已经过去近一年,现场情况已与案发时迥异,重新鉴定机构最终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已无法进行准确鉴定,遂决定鉴定工作终止。
  重新鉴定没有得出新的结论,那么,张某最初单方委托所作出鉴定意见,还能不能采信?这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机构出具意见。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而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综合莲塘与稻田的方位、距离、农药性质、莲藕生长周期以及事故发生前后的时间关联等因素,法院认定,张某莲藕出现药害症状,与金某、钱某一方雇请人员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农业生产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莲藕收入和最终产量受到多重因素影响。除了农药飘移可能造成的药害外,市场行情、自然环境、天气状况以及后期管理等,都可能对最终收益产生影响。因此,酌定由金某、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莲藕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78226.62元。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张某认为,既然法庭已经确认莲藕药害与无人机喷洒农药存在因果关系,对方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金某、钱某则坚持认为,鉴定报告不能采信。
  双方均提起上诉,案件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谁来证明“农药和莲藕损害没关系”?
  二审中,双方继续围绕鉴定报告是否可信,70%的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九江中院依法告知张某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随后,上述司法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报告的形成过程、鉴定依据和结论进行了说明。法院认为,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相应依据。而金某、钱某虽然始终否认无人机喷药与莲藕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现有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金某、钱某如果认为莲藕受损不是无人机喷药造成的,或者认为存在可以减轻、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但二人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因此,法院对其“无人机作业不会造成莲藕死亡”“莲藕死亡与喷药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未予支持。

  
智慧农业时代下司法风险警示

  无人机喷洒农药虽然是现代农业生产中常见的作业方式,但农药在喷洒过程中可能受风向、气流、作业高度、喷洒方式等因素影响,产生飘移。当这种飘移对相邻农田、水体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害时,就可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法院认为,鉴定虽然确认了农药飘移与莲藕药害存在因果关系,但农业生产减产并非完全由单一因素决定,天气、降雨、病虫害、后期照料等因素,同样可能对产量和收益产生影响。因此,一审酌定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九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智慧农业快速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施肥、播种等技术正在越来越多地进入田间地头。相比传统人工喷洒,无人机作业效率更高、覆盖范围更广,但与此同时,对风向、风速、喷洒高度、药剂性质以及周边种植环境的判断,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科技手段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相邻地块和周边生态环境的安全。当无人机飞得越来越低、越来越近,农药喷洒得越来越精准,农业生产中的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同样必须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
  这一起由无人机“药雾”引发的纠纷,最终成为江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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