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早读

浔阳晚报 刊期:第8347期 20260831

我市创新出台违规户外登山涉险救援追偿办法

(20260831第 A02版)

  本报讯(记者 胡依倩)九江市山地资源丰富,群众户外登山活动日益活跃。为强化户外活动参与者安全意识,遏制违规攀爬、擅自进入禁入区域等危险行为,减少公共救援资源浪费,近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九江市违规户外登山涉险救援追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标志我市在全省率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户外登山涉险救援追偿机制,明确户外登山人员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或在开放区域违反安全警示要求导致涉险的,救援结束后由活动组织者及被
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办法》适用于在九江市区域范围内山区(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进行徒步、登山、攀岩、岩降、露营、探险、骑行等活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商文广旅、林业、属地政府等部门(单位)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区域范围、警示标识位置,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办法》明确,救援追偿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公共救援与有偿救援相结合”“教育与警示相结合”“谁违规、谁担责”“协同联动、高效处置”原则。救援费用包括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事发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核定和追偿。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多人共同违规导致险情的,救援费用由所有违规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活动组织者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人违规的,救援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对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可申请延期缴费。被救援人员应在救援结束后接受由属地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鼓励被救援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主动参加的可根据服务时长和贡献程度适当减免追偿救援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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