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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谋取利益

市中院受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报讯(九江报业融媒记者  赵岑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这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以后,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胡某分别以265元/套、260元/套的价格,将标有“KOYO T2EE100”的工业轴承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所售轴承合计336套,销售金额为8.7万元。张某购得上述轴承后,再分别以750元/套、728元/套的价格出售给修水某公司,价款共计24.8万元。

  此外,张某还分别以198元/套、128元/套的价格向修水某公司出售了标注“SKF6215-2Z”轴承8套、标注“SKF 6012-2Z”轴承20套,共计价款4144元;还以5.6元/套的价格向修水某公司出售了标注“NSK6001ZZCM”的轴承47套,共计价款263.2元。张某销售上述轴承金额共计25.2万元。

  据介绍,“KOYO”“SKF”“NSK”均系国家注册商标。其中,“KOYO”商标所有人为株式会社捷太格特,“SKF” 商标所有人为SKF公司(瑞典)AKTIEBOLAGET SKF,“NSK”商标所有人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张某销售的轴承上标注的“KOYO”“SKF”“NSK”与国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未取得销售许可。胡某销售的轴承标注的“KOYO”与国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亦未取得销售许可。

  后经权威部门检验,本案中销售的部分轴承被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修水县某公司在使用该轴承时发现质量问题,向工商部门报案,张某、胡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明:胡某系上海某轴承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系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本案经修水县法院一审后,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张某、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张某销售金额巨大,胡某销售金额较大,两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张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胡某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市中院从今年起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由原来分别在该院民庭、刑庭、行政庭的涉及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现在全部归口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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